司法实践中,有看法认为,建设工程逾期索赔失权条款违背我国执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划定,施工条约中关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应属无效。也有看法认为,索赔时限的执法性质并非索赔的时效期间,虽凌驾此期限,但只要未过诉讼时效的,承包人可就索赔事项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依条约约定予以赔偿。本文结合种种施工条约示范文本中的索赔条款约定,对裁判案例中的索赔时限看法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执法建议。
一、索赔程序在工程条约示范文本中的常见表述
(一)在衡宇建筑和ag和记工程施工条约中的相关表述
1、《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示范文本(GF-1999-0201)》
通用条款第36.2划定:“发包人未能按条约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爆发过失以及应由发包人担卖力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可实时获得条约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爆发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示范文本(GF-2013-0201)》
19.1承包人的索赔
凭据条约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获得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爆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爆发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须要的纪录和证明质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纪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须要的纪录和证明质料。
3、《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版本一致】
从上述条约示范文本中可以看出19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中虽然约定了承包人索赔的期限,可是,关于凌驾约按期限未提出索赔的执法结果未作出约定。而2013年及2017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中引入了“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即“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2003年版本
53.1 如果承包人凭据本条约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爆发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53.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划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其时纪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2、2009版本
通用条约条款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凭据条约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获得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爆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爆发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须要的纪录和证明质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纪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须要的纪录和证明质料。
二、工程索赔逾期失权的裁判看法梳理
关于权利人未在划定的时间申请索赔是否丧失索赔权利,司法实践中保存争议,通过对相关判决文书进行梳理后,总结看法如下:
(一)认定逾期索赔未失权
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
“双方虽对工期顺延及索赔程序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明确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顺延或未按约定程序索赔或不实时索赔的执法结果。”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159号民事判决书
“因双方条约的相关条款是双方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未凭据其履行,并不可导致中厦公司请求三沃公司赔偿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丧失。”
(二)认定逾期索赔失权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因此,判决本案有关索赔能否建立均应依据条约通用条款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
“南通三建公司应当在栏杆设计变换事件爆发后28日内,向新楚源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南通三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按约定提出了索赔申请,故应当视为该公司已经放弃了该部分损失的追索权利”
三、结语
通过梳理以上案例可以发明,如果条约中既约定了索赔的期限,又明确约定了未按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执法结果,承包人未尽到其应当履行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遭受的损失确实保存的话,司法实务中通常会认定“逾期索赔失权”建立。
故从承包人角度,如果条约明确约定了索赔期限及未按约索赔的执法结果,当爆发索赔事件时,建议严格凭据双方签署条约中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做好痕迹化治理,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拒收索赔文件的,应增强证据保全意识,制止泛起索赔失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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